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来源:贵州锐驰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2-05-19 浏览次数:632次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企业承包经营中承包人擅自转包,发包人垫付次承包人在承包中差欠工人工资后,有权要求承包人及次承包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案件事实:甲企业将其下属某煤矿承包给乙企业经营,承包合同中已明确用工责任由乙企业承担,且禁止转包,但承包人乙企业未经甲企业同意擅自将该煤矿转包给丙企业,之后次承包人丙企业在毕节设立的分公司在承包期间差欠工人工资二百余万,导致被差欠工资职工群体信访,经省信访部门督办,承包人、次承包人均未支付被差欠工人工资的情况下,发包人经当地人社部门组织垫付了被差欠工人的工资二百余万,但之后承包人、次承包人拒绝归还发包人垫付的工人工资,次承包人却以发包人为被告在水城法院提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实为煤矿承揽合同纠纷),却在该案中对发包人垫付差欠工人工资二百余万只字不提。发包人无奈之下委托锐驰律师事务所代为起诉追偿垫付工资。


代理过程及判决结果:考虑到次承包人虽为实际用工单位,差欠工人工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却无清偿能力,如仅起诉次承包人,则执行风险极大;而承包人作为大型国有公司,本案系因承包人擅自转包而最终导致差欠工人工资,承包人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经精心拟定代理方案,准确确定诉讼请求,界定管辖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虽经一审法官拒不受理且不出具不予受理裁定书,经代理律师依法依理、据理力争之后,一审法官又以系重复诉讼裁定不予受理,代理律师依法提起上诉,通过二审法院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本案,引起一审法院的重视并由分管副院长直接审理本案,并在一审中支持了原告要求承包人与次承包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诉求,承包人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真正做到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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