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贵州锐驰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2-05-23 浏览次数:477次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穷尽调查手段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申请人终本约谈后,申请人认可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21)黔0502执987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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