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的五个层次

来源:贵州锐驰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2-05-19 浏览次数:454次

贵州律师事务所向您介绍刑事辩护的五个层次

第一层次:不会见,不阅卷或者会见阅卷流于形式,不认真了解案情,不顾在案事实与法律,一味劝说被告人认罪认罚,一味做有罪辩护。

第二层次:不会见不阅卷或者会见阅卷流于形式,不顾事实与法律,一味做无罪辩护。将辩护重点放在程序上面,抓住程序问题大做文章,攻击抹黑办案机关及办案人员,却忽视了实体辩护。

第三层次:认真会见当事人,认真阅卷,工作认真负责,但是专业水平欠缺,难以抓住案件核心问题,将辩护重点放在与定罪量刑无关或关系不大的非核心问题上面,尽管很努力,难以抓住重点,辩护力度不大,辩护效果不佳。

第四层次:认真会见,认真阅卷,工作认真负责尽力,也抓住了案件的核心问题,辩护观点有一定的说服力。但是,仅仅局限于对指控被告人有罪的事实和证据提出异议,忽视了对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应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证据的挖掘和收集,辩护不积极主动,辩护虽有一定力度力,但是还有进一步提升的的空间。

第五层次:认真阅卷,负责任的会见,积极主动开展辩护,深入发掘搜集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其他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积极主动开展辩护,出具极具说服力的专业的法律文书,以专业的刑事辩护说服打动办案人员,取得对当事人有利的成功辩护效果。

当事人及其家属在聘请律师时,应该远离第一、第二、第三层次的辩护律师,如果经济条件允许,应当聘请第五个层次的辩护律师,实现自身合法权益的最大化。

一个专业的刑事律师,应该批评、反对、摒弃第一、第二、第三层次的辩护,以第四层次辩护作为底线,向第五层次辩护学习靠拢,积极主动开展辩护,真正实现以专业的刑事辩护说服打动法官及办案人员,实现有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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