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所涉及法律法规

来源:贵州锐驰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2-05-19 浏览次数:677次

发生医疗纠纷的时候,协商不能解决问题的,那么就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医疗纠纷是日常生活中十分常见的一类纠纷,很多医疗纠纷都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那么最新的医疗纠纷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医疗纠纷的定义:


  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医学美容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中,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在提供医疗服务或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时存在过失,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但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所争议事实认识不同、相互争执、各执己见的情形。

  二、医疗侵权责任构成的四个要件:

医疗侵权行为的四个要件: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1、行为的违法性


所谓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


2、损害事实的存在


损害事实,既包括对公共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私人财产的损害,同时还包括对非财产性权利的损害。


3、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即特定的损害事实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必然引起的结果。只有当二者间存在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因果关系是复杂多变的,往往一个损害后果的出现是由多个原因引起的,既可能有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也包括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过错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反映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心理状态。过错根据其类型分为故意与过失。


三、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1、《民法典》实施前的医疗纠纷类型

《民法典》实施前,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医疗纠纷从大的方面可以分为两大类型:一是医疗侵权纠纷,这种情况又可以分为医疗事故纠纷和非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二是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其实,现实中并不是所有的医疗纠纷分别严格归属于这两大类型中的某一个,而是常常发生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即一个医疗纠纷既可以请求侵权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违约损害赔偿。


2、《民法典》实施后医疗纠纷的类型


《民法典》实施后,第七章专章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其中所规定的医疗损害方面的损害赔偿不再区分医疗事故与非医疗事故。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的损害赔偿统一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3、《民法典》明确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责任主体为医疗机构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4、医疗侵权责任纠纷的归责原则以及何种情况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归责原则是:过错与特殊情况下的过错推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该条对于医疗纠纷归责原则的规定是: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即患者一方要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5、《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十七条起到最后的那些法律条款。这些条款告诉您如果出现医疗纠纷以后,应该怎么索赔,有哪些费用可以索赔。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正确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促进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四)《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1)医疗事故等级;(2)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3)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否构成医疗事故需要通过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来确定,从而确定医疗机构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然而众所周知,医疗事故鉴定是由医学会组织专家进行的鉴定,鉴定结论也没有负责人签字,这种鉴定对患者的不公正是不言而喻,有目共睹的。


由于立法的原因,这个条例对医疗事故的赔偿,不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赔偿。因此,索赔时应注意避开引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作为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是下位法、旧法,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对上述存在的冲突应该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四、医疗损害鉴定最核心环节——专家听证会注意事项:


听证前和听证中,医院双方必须要有足够的准备,熟悉提交材料和争议问题。


特别提醒患方:因所涉及临床医学、法医学、法学问题,务必聘请具有临床医学、法医学、法学专家书写陈述材料,并参与听证和回答专家问题,还要将重点的和焦点问题做记录,有必要听证会后就有关问题向鉴定人提供补充陈述意见。


另外,医患双方都必须明确一点,组织者是核心,具有非常强势的主导地位,也印证了阿罗不可能定理,这个是无法忽视的客观事实。最为有效的办法就是充分的重视和准备听证会,让鉴定人也因此非常重视和谨慎对待,不至于出具不公结论之后,提出异议及出庭质证、重新鉴定等浪费时间和精力。


综上所述,当我们遇到医疗纠纷的时候,可以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采取行政解决方式,同时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进行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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